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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2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2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陳龍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1,203元,及其中新臺幣6萬5,531元自民國11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