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小字第34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郭王英蘭(歿)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對被告郭王英蘭提起
本件訴訟(見民事
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然被告已於113年11月28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是
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命補正之事項,原告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