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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陳巧姿  


被      告  蔡玲兒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050元,及自115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97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雖有所據,但被代位人方梓亦也有超速行駛之過失,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稽,因此按與有過失比例35%減輕賠償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