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小字第48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嘉益 (歿)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民法第6條之規定即明。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
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又當事人既已不存在,
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1月5日使用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對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3年9月15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41頁),依
前揭說明,被告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命補正之事項,原告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