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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58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58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佮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家鎰  
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2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餘欠金額(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違 約 金
1
475,000元
82,944元
自114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5%
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2
25,000元
4,354 元
自114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2.225%
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合計
500,000元
87,2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