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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小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小字第64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址同上
被      告  王富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係位於本院轄區,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執行中,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可參又法院之管轄,除當事人利益狀態外,尚有公益上之因素考量,必須兼顧便利證據之調查、訴訟之經濟及追求裁判之正確性,本院審酌被告既於上開監所服刑,為使被告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及避免長途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始為妥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