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69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陳妙貞
被 告 潘海正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496元,及其中新臺幣13,542元自民國11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49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
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