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70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陳妙貞
被 告 劉錦德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玖元,
暨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捌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