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82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詹雅燕
被 告 朱家緯
朱勝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萬1,3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6萬1,364元
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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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11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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