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84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婉玲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878元,及自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照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