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小字第956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鎧禎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陸拾元,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加給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