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建簡字第4號
原 告 振拓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羅浮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
被告係設立於高雄市楠梓區,有
承攬合約書附卷
可憑(本院卷第13-15頁)。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