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劉玲仱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裁定命
聲請人(即原告)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10元,
惟聲請人主張其有勝訴之望,卻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具狀求予
訴訟救助。經查,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原因事實為形式上觀察,其請求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人目前在監服刑,其雖領有勞作金,惟截至115年5月13日為止,勞作金結存金額為0元,此外,聲請人名下並無其他所得或財產,有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115年6月1日函覆勞作金分戶卡,及
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明細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9至28頁及外放限閱資料卷),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繳納裁判費。聲請人依
首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