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麥瓊方
陳柏宏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狀頭及案由欄之「裁定」,應更正為「判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