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林文凱
被 告 盛紘營造有限公司
徐旻律師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4日於高雄市路竹區保安路(三爺埤高幹148左1處)施作工程時,不慎毀損其所有供電設備(該處25KV電纜500MCM),
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又原告
起訴狀記載被告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亦有被告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參,另本件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路竹區,均
非屬本院轄區。是依
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