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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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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2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柯柏實
被      告  蔡文傑
            李桂花
            蔡豐庭
            蔡文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裁定,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16-1頁)。
三、原告逾期未補繳,有繳費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