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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35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被      告  曾瑞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以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車損新臺幣290,805元。而被告籍設高雄市楠梓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