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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58號
原      告  星諾智研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祐綾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