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李政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以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應賠償車損新臺幣231,200元。而被告籍設新北市樹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旗山區,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均屬本院轄區。是依上開規定,並審酌本件被告應訴之便利性,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