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180號
原 告 巨亨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黃淑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淑貞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該院移轉於本院審理。而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7,037元,
嗣於民國115年4月7日提出書狀擴張
訴之聲明,追加140,202元,訴之聲明共請求被告給付267,23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1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