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228號
原 告 安曼汽車修護廠
原 告 安曼貿易有限公司
共 同
被 告 劉奇龍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
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
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訂民國115年7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有
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