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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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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22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益峵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毛杊翌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現欠本金」欄位之「58,520元」記載,應更正為「358,520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