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簡字第2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寶順興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4,5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
訴訟費用2,2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未清償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貸款本息及違約金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二人經本院
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 | | |
| | |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 自114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 自114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95%計算。 |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