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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258號
原      告  陳妤婕  
被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裁定請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1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參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可稽(卷第17-27頁),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