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329號
原 告 日全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畇沂
原 告 劉育嘉
共 同
黃心慈律師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訴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766元,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