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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37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被      告  余李明  
            福民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榮輝    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29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原告逾期未補繳,有繳費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