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371號
原 告 毛孩的彩虹天堂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道○段000號00樓 0000室
被 告 社團法人高雄市同志遊行聯盟協會
被 告 吳家綺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對
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00元,該裁定業於115年1月21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原訂115年4月14日上午11時
言詞辯論程序庭期取消,併予通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