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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398號
原      告  曾韻雯  
被      告  樺田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立於屏東縣屏東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9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