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421號
原 告 雅勛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生活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以其於民國114年12月21日誤將新台幣31萬1,056元轉帳入被告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為由,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核其性質
乃因財產權爭訟,而被告乃經設立登記在案之私法人,其營業所設於○○市○○區○○○路0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9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