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50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羅元貴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因
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籍設臺東縣,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可參(見本院卷第73頁),本件侵權行為地亦在臺東縣,有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
可稽(見本院卷第39、45頁),
非屬本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