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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5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54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蔡淯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查,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橋頭區,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可稽,而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住所地亦在高雄市橋頭區,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