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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5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簡字第57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潘一帆  
被      告  黃佑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3,845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76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分別向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三人即特約商購買商品及服務,並簽訂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3萬,7680元,被告應於附表二所示之期間,依分期之期數,每期繳付價金,如未依約定按時清償任一期款項,其餘尚未到期部分均視為到期,並應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遲延利息被告僅繳納部分款項即未再繳付。為此,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3,845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申請表合約書及約定書、分期付款明細表為憑,被告已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資抗辯,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本件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固約定:如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本公司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等語。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是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則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前段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查,被告自114年1月25日起即未清償,而附表二所示之交易自114年3月25日起,遲付之金額始達總價款5分之1,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全部買賣價款,即屬有據。再依前揭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並另支付自遲延繳款日或違約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6約定利率計收遲延利息等語,是被告就本件附表一之分期買賣契約於上開期日前,所積欠之款項並未達總價款5分之1,原告原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故原告依上開分期付款約定書第10點後段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難准允。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本件兩造雖均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惟原告敗訴部分極微,且無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本院認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一:
編號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各期未清償金額計算式
1
1萬2,606元
自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062+2,543+2,619+1,106+1,276
2
1萬2,606元
自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062+2,543+2,619+1,106+1,276
3
2萬0,845元
自114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033(附表二編號1之餘數)+9,717(附表二編號2之餘數)+2,619+2,200(附表二編號4之餘數)+1,276
4
3,895元
自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619+1,276
5
3萬1,859元
自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0,583(附表二編號3之餘數)+1,276
6
2萬2,034元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2,034(附表二編號5之餘數)
合計
10萬3,845元
N/A
N/A
N/A
附表二:
編號
第三人即特約商
商品
分期
(新臺幣)
期數
分期總價
(新臺幣)
分期起訖期間
(民國)
剩餘未繳金額
(新臺幣)
1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 S+級福利品iPhone 16 6.1吋 128G
5,062元
6期
3萬375元
自113年10月25日至114年03月25日
1萬5,157元
2
電電電腦商行
MSI thin A15 B7UCX-032TW 微星戰鬥電競筆電R5-7535HS RTX2050 4G8HB DDR5 512GB PCle 15.6吋 FHD 144Hz W11藍色
2,543元
9期
2萬2,885元
自113年10月25日至114年06月25日
1萬4,803元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hone 16 Pro Max 256G 6.9吋
2,619元
18期
4萬7,145元
自113年11月25日至115年04月25日
4萬1,059元
4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護套+掛繩組 Apple AirPods Pro 2 USB-C 充電盒
1,106元
6期
6,641元
自113年11月25日至114年04月25日
4,412元
5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pple iPhone 16 128G 6.1吋
1,276元
24期
3萬634元
自113年12月25日至115年11月25日
2萬8,414元
 
合計:

1萬2,606元

13萬7,680元
 
10萬3,8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