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622號
原 告 周文清
被 告 力烜冷凍設備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
請求權為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且本件
被告公司設立地址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