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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622號
原      告  周文清  
被      告  力烜冷凍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幸寓    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之請求權為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且本件被告公司設立地址係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