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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7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雄簡字第766號
原      告  李佩玲  


被      告  吳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14年度簡附民字第758號),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5萬元,及自11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或虛擬貨幣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13年9月18日23時56分許,將其所申辦遠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MAX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虛擬貨幣帳戶及密碼、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虛擬貨幣帳戶及密碼、HOYA BIT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之虛擬貨幣帳戶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之方式,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4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犯意聯絡,於113年7月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其,佯稱:註冊裕利APP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0日10時13分許、匯款125萬元至本案帳戶內,旋遭網路連動轉出至前開虛擬貨幣帳號內,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被告應就伊遭詐騙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因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對於原告之請求為認諾。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115年6月3日審理時為認諾,有言詞辯論筆錄可證,參照上述規定,自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因此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繳納裁判費,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加其他必要之訴訟費用,因此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