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808號
原 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健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有調查必要,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7月1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又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敘明請求修繕及室內清潔費用 97,300元之
請求權基礎以及
上開費用之零件及工資分別為若干;應如何
適用折舊標準(
包括但不限於何時購買、使用年數以及月數、耐用年數)。如未敘明,本院將全部視為零件費用,並以5年之耐用年數及使用年數計算折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