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83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色燕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以115年度雄補字第2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9日合法送達於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
迄未補繳裁判費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