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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簡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簡字第830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被      告  李色燕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以115年度雄補字第2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9日合法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為憑,依前引規定,原告起訴為不合法,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