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字第88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鄧銘榮(歿)
理 由
一、
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民法第6條之規定即明。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
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又當事人既已不存在,
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
經查,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3日對被告鄧銘榮提起
本件訴訟,然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4年1月11日
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
可稽(本院卷第31頁),依
前揭說明,被告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命補正之事項,原告此部分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