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曾芷茱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然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而言;另所謂停止執行,係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而言,故必在強制執行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倘
債權人僅取得
執行名義,尚未實際聲請實施強制執行,即無聲請停止執行之對象存在,自無從裁定停止執行程序。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然聲請人聲請時未敘明欲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強制執行事件為何,經本院
依職權查明本院執行處有無受理
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亦查無
相對人有執
上開本票裁定或其他執行名義對聲請人聲請實施強制執行之相關事件繫屬,有本院執行處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
可憑。準此,本件既無從認定有得為停止執行之對象(即特定之強制執行事件)存在,聲請人之聲請,
核與前揭說明
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