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林佳昌
相 對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
訴訟標的價額即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5708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執行之
債權額及程序費用1,400元(利息計算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前一日,計算式如附表),合計應為226,432元,自應依
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本裁定關於非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