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譚佳卉
相 對 人 詹泓埕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法院管轄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
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標準徵收費用;
上開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聲請應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7783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停止執行,而
相對人請求執行金額為15萬元,及自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見執行卷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上開
債權額加計至115年6月29日即相對人聲請執行前1日止之利息,合計為152,490元,依
前揭規定,應徵收聲請
費用1,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主文所示
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