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補字第 1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08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謝欣成地政士即尤信翔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7,622元(按: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20元,扣除已繳之500元,原告尚應補繳9,320元。㈡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8萬4,054元
1
利息
59萬1,349元
114年01月26日
115年03月25日
(1+59/365)
4.74%
3萬2,560.81元
2
利息
9萬2,705元
114年02月15日
115年03月25日
(1+39/365)
11.23%
1萬1,523.16元
3
違約金
59萬1,349元
114年02月27日
114年08月27日
(182/365)
0.474%
1,397.66元
4
違約金
59萬1,349元
114年08月28日
115年11月28日
(1+93/365)
0.948%
7,034.36元
5
違約金
9萬2,705元
114年03月16日
114年09月16日
(185/365)
1.123%
527.67元
6
違約金
9萬2,705元
114年09月17日
114年12月17日
(92/365)
2.246%
524.82元
小計
5萬3,568.48元
合計
73萬7,6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