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毛孩的彩虹天堂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社團法人高雄市同志遊行聯盟協會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項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社團法人高雄市同志遊行聯盟協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9,096元及
遲延利息。㈡被告吳家綺應給付原告199,096元及遲延利息。㈢如被告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其中第㈠、㈡項聲明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依前開見解,當屬主張之數項標的相互競合者,且其訴訟標的金額均為199,0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
二、提出被告吳家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可送達被告吳家綺之
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