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王淑娟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文騰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6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原告起訴固主張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用於詐欺取財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受有財產損害,
惟被告提供帳戶行為,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2994、32996號為不起訴處分,是本件原告主張受有損害部分,
非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所定得暫免繳納
訴訟費用範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