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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補字第 1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黃子芸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上列當事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指原告請求判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而重新製作分配表,客觀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12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31號強制執行事件(含併案案號113年度司執字第51273號、113年度司執全字第30號、114年度司執字第7272號、114年度司執字第80303號、114年度司執字第97020號,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9月8日製作之分配表,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債權應予剔除,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考。又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僅兩造共4人,其中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中小企銀)與被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金融資產)受分配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51元,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未受分配,而原告於系爭分配表受分配不足額為1,099,270元(1,054,793+44,477=1,099,270),則縱使原告主張被告之債權剔除後,原告至多僅得再受分配1,099,270元。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99,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幣別:新臺幣)
原分配表
次序
債權人姓名
債權原本
利息
違約金
債權本利和
分配金額
6
台灣中小企銀
(執行費)
1,570元



1,570元
7
第一金融資產
(執行費)
5,578元



5,578元
12
台灣中小企銀
196,274元
621,489元
31,959元
849,722元
496,741元
13
第一金融資產
697,247元
2,289,724元
0元
2,986,971元
1,746,162元
14
玉山銀行
392,875元



0元





合計
2,250,0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