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25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賴泓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3,660元(計算式:200,253元+83,407元=283,660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則依
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4月6日止(見支付命令
聲請狀尾之遞狀日)之利息、違約金,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88,282元(計算式如附表三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賴怡靜
附表一(利息):
附表二(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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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附表一編號1所示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附表一編號1所示利率之20%計算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附表一編號2所示利率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附表一編號2所示利率之20%計算 |
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