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267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上列原告與
被告莊國彬間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9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