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鉅鈦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忠祿
黃志彰
黃世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8,919元【計算式:47,390+(4,739÷31×10)〔自115年5月9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5月18日止,
按月給付4,739之不當得利〕=48,91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