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15 年度雄補字第 1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雄補字第1404號
原      告  黎麗觀  
被      告  臻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翰  

被      告  陳建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5032號支付命令,該命令分別於同年4月1日送達被告臻德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臻德公司)營業處所、法定代理人居所地及被告陳建助住所地,於同年4月2日送達被告臻德公司法定代理人住所地,被告臻德公司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請求金額併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18日止(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上收文章戳)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104,712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387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5,887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附表一:
編號
發票人
背書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退票日即
利息起算日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票據號碼
1
臻德建設
有限公司
陳建助
100萬元
114年12月27日
114年12月29日
6%
UA0000000
2
臻德建設
有限公司
陳建助
400萬元
114年12月27日
114年12月29日
6%
UA0000000
3
臻德建設
有限公司
陳建助
300萬元
114年12月30日
114年12月30日
6%
UA0000000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