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482號
原 告 新峰木塑材料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正晋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678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5年5月11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6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1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21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依法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