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雄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
被告等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
債權總額:請依
執行名義(本院101司執字第080024號
債權憑證)
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民國115年5月28日止之利息及
違約金。
㈡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㈢高雄市○○區段○○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66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路00○0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暨異動索引。
㈣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㈤原告於查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姓名後,應具狀更正
本件被告(含姓名、身分證字號、
住居所等基本資料),並應說明
債務人盧正茂之
應繼分比例,俾核定
裁判費。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正
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